摘要:案件:甲先生签订预售合同,购得某小区某一物业,后甲先生因为手头紧迫,为了回收现金,将该物业以X万元,售予乙先生。但因为该物业的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双方约定在房产证出来后,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因为开发商拖延时间较久,时
案件:甲先生签订预售合同,购得某小区某一物业,后甲先生因为手头紧迫,为了回收现金,将该物业以X万元,售予乙先生。但因为该物业的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双方约定在房产证出来后,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因为开发商拖延时间较久,时间长达数月,而这时房价上涨了近一半。甲先生觉得有点亏,认定为这是期房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乙先生不同意。甲先生于时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甲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房地产律师 评点: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不复杂,只是单纯的牵涉到一个期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买卖房产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证,同时再加上深圳市政府大力打击期房买卖,所以很多人认为期房买卖无效。其实不然那只是一个管理条款,而不是法律上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条款。所以不要以为期房买卖无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提醒:期房买卖并不无效,但是其中因为期房的房地产证几时出来无法预计,而如果时间过长,可能房价上涨过快,会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这时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预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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