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迟缓一年半仍不能交付,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 甲先生购买某商住楼盘一套住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的交付使用时间,然而在预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时间,该楼盘的开发商,仍然未能将住宅交付给甲先生,在约定的交楼时间过去了一年半,开发
深圳房地产律师:迟缓一年半仍不能交付,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甲先生购买某商住楼盘一套住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的交付使用时间,然而在预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时间,该楼盘的开发商,仍然未能将住宅交付给甲先生,在约定的交楼时间过去了一年半,开发商仍然未将住宅交付给甲先生,然后甲先生通过查询才知道该楼盘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且该楼盘因涉及其他案件已经被分局锁定,甲先生遂致信开发商,要求解释并给予一个合理的答复,然而开发商不予理睬,甲先生遂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 说法:甲先生与开发商的预售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如果迟缓交付使用的,甲先生有权在迟缓交付九十日后的半年内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先生虽然错过了该时间,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先生有不安抗辩,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年半,并且楼盘尚未办理峻工验收,甲先生在进行催告后,开发商显然存在着根本违约,同时在预售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开发商的行为导致第三方对该楼房主张权利的,甲先生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该楼盘因涉及其他案件,已经被分局锁定,那么甲方根据上述约定,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所以甲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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