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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业主慎签公证授权委托书。

2012-08-04 14:52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业主慎签公证授权委托书。 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案情: 张先生与李小姐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张先生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深圳市宝安区梅林关外某物业售予李小姐,因为张先生长期出差不在深圳,而房产又有银行抵押,张先生自己又没有现金

深圳房地产律师:业主慎签公证授权委托书。

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案情:张先生与李小姐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张先生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深圳市宝安区梅林关外某物业售予李小姐,因为张先生长期出差不在深圳,而房产又有银行抵押,张先生自己又没有现金赎楼,为了更好的完成该物业的交割转让以及赎楼等手续,张先生于是公证授权给中介公司业务员及担保公司业务员。张先生出差两月后回到深圳,名下物业已经转让至王小姐名下,同时张先生发现没有收到相关的售楼款项,然而王小姐却已经将支付完所有的款项,将款项支付给了委托人,而收到购楼款的被委托人却携款逃跑。张先生认为明明该物业是自己名下,并且已经将物业出售给李小姐,中介公司及担保公司均知情,而中介公司及担保人在没有经得自己同意却又将房产出售给了王小姐,而王小姐又没有却将购楼款交到自己,而是将房款支付给了被委托人,应当不认定为支付了购楼款,于是起诉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来是原购房产的李小姐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和过户手续,于是中间及担保人为了让房产继续交易,于是挂牌将房产出售给了王小姐,王小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房产已经出售给李小姐的事实,同时对于重要证据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明,在授权委托书中,并没有列明要将房产出售给李小姐,而只是列明被委托人有权出售张先生名下房产并接收购楼款项。于是法院认定王小姐在购买房产时并不知情张先生已经将房产出售给李小姐的事实,所以王小姐为善意第三人,被委托人有权收售房款,那么王小姐将购楼款支付至授权委托人处,既视为支付。于是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 点评:本案的实际过程相当简单,关键点就是王小姐是否清楚原房产出售给李小姐的事实,如果明知,那么王小姐为恶意第三人,在张先生与李小姐已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王小姐仍然购买张先生房产,那么王小姐为恶意第三人,至于王小姐将购楼款支付至卖方的被委托人,那就是看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委托书上有该项权利,那么王小姐的支付行为就有效;如果没有接受楼款的权利,那么王小姐的支付楼款的行为,当然不能视为已经支付给张先生。

律师提醒:很多卖楼者不清楚自己授权公证委托的意义,同时有一部份中介或担保公司会在没有经得原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人,同时被委托人通常会说公证授权委托书只有公证赎楼还贷,并且只收取还贷资金,而不会接收其余楼款。但是就目前中介所提供的版本式的授权委托书,都只是标明被委托人有权进行房地产买卖,而并没有标明买家是哪位,同时写明被委托人可以收取楼款。所以提醒广大的业主,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交易流程,注意被委托人是否将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人,特别是现阶段房地产政策频出,买家随时有可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委托人与其他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资金监管协议等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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