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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新版合同,并不无效

2012-08-07 22:43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案情 :李先生与余小姐于2007年8月2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余小姐将其名下某物业做价X万元,出售给李先生,在签署合同当天,李先生支付定金二万元,余小姐签收放在中介托管,当时三方签署的合同并非深圳市国土局指定的8月1日出台的新合同。后余小姐

案情:李先生与余小姐于2007年8月2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余小姐将其名下某物业做价X万元,出售给李先生,在签署合同当天,李先生支付定金二万元,余小姐签收放在中介托管,当时三方签署的合同并非深圳市国土局指定的8月1日出台的新合同。后余小姐认定三方所签合同不符合深圳市国土局的规定,应当无效,而不履行相关义务,在中介进行催告后,李先生通过律师又进行催告,余小姐仍不履行,李先生申请到仲裁委。

裁决:认定三方协议有效,余小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律师费以及仲载费用。

深圳房地产律师 评点: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余小姐为房价偏低,想要违约,同时自以为是的认为没有签新版合同,那么另外版本的合同就无效,其实不然。只要没有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使双方直接用白纸签署的也应当是有效合同。因为当事人是基于信任合同条款而签署的合同,而非版本问题。裁决结果当然是合同有效。余小姐在拿到相关裁决后还大呼裁决不公,说要告到最高人民法院,要告到中纪委,实属可笑。

深圳房地产律师 提醒:深圳市国土局要求签定新版合同,只是管理条款,而不能作为认定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条款,签署合同并非新版合同,也不构成该合同无效。而一部份当事人常常自以为是,以为签署的非新版,那就应当无效,那么也就不存在违约情形。但是裁决结果却常常超出预料之外。建议以后在准备做什么事情前先行咨询律师,以免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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