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其名下某物业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了某甲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并且约定某甲应在公证委托后一个月赎出楼,在赎出楼后一周时间内去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约定违约金人民币30万。某甲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
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其名下某物业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了某甲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并且约定某甲应在公证委托后一个月赎出楼,在赎出楼后一周时间内去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约定违约金人民币30万。某甲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然后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时,因某甲的身份变更,由大陆居民变更为香港居民,而这时房价迅速上涨,某甲不想再出售该物业,在中介和买方多次催促其去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的情况下,某甲仍以其时间不够为由进行推托,至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半月,仍然无法赎楼,某乙遂委托律师发函进行催告,要求某甲履行相关手续。某甲不理,在催告期到手,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某甲推说其身份变更无法办理过户,这不是其故意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过了解,某甲身份虽然变更,但只需要办理好相关的证明,仍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而某甲在某乙进行催告后,仍然不去办理相关手续,实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30万。
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点评:
虽然某甲身份变更没有按照正常的时间办理过户,这不是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但这不是说完全不能完成过户手续,只需要去办理相关的身份证明手续,仍然可以办理,某甲在看到房价上涨后,以其身份证变更为由推托不想去办理过户,而某乙在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某甲仍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存在违约,法院判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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