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成刘子孺律师:330新政后,法院首例判决强制过户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子孺代理买家胜诉 案件情况: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置业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
大成刘子孺律师:330新政后,法院首例判决强制过户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子孺代理买家胜诉
案件情况: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置业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胡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2015年3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办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法院认为:
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吴小姐和胡先生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1、胡小姐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2、吴先生要配合在监管上述房款后三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将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房产转移至胡小姐名下;3、税费依合同约定承担;4、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后,三日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剩余房款;5胡先生在收到款项的三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
二、第三人在结清物业管理费后,十日内将保证金2万退还给胡先生。
三、第三人应履行居间人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的房产买卖过户手续。
附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子孺代理买家胜诉
案件情况: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置业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胡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2015年3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办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法院认为:
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吴小姐和胡先生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1、胡小姐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2、吴先生要配合在监管上述房款后三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将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世纪假日广场房产转移至胡小姐名下;3、税费依合同约定承担;4、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后,三日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剩余房款;5胡先生在收到款项的三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
二、第三人在结清物业管理费后,十日内将保证金2万退还给胡先生。
三、第三人应履行居间人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的房产买卖过户手续。
附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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