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2011年1月李先生将其名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山林小区某房产,通过某中介公司,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约定定金90万元。李先生名下的物业有银行按揭贷款,需进行赎楼。但是李先生不想自行承担该赎楼责任,于是约定,李先生办理公证委托给第三方
案情:2011年1月李先生将其名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山林小区某房产,通过某中介公司,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约定定金90万元。李先生名下的物业有银行按揭贷款,需进行赎楼。但是李先生不想自行承担该赎楼责任,于是约定,李先生办理公证委托给第三方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赎楼所产生的费用由李先生进行承担,同时约定李先生如已经办理公证委托后,如果无法赎楼,李先生可以不再将房产出售,同时张先生也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履行了一部份前置程序,张先生也交纳了定金90万元,李先生也办好了全权公证委托。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因房价下跌,张先生不再想继续成交涉案房产,同时正好因银行额度问题,也未能将涉案房产进行赎出,李先生接到了张先生发出的律师函,称李先生未进行赎楼,李先生应接到律师函后七日内进行赎楼,李先生未予理睬,认为当初其已经办理了公证委托赎楼,其无责任。后七天时间期限到,张先生方起诉至法院,称因为李先生没有赎楼,买卖不能继续,要求解释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先生已经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了公证委托,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法赎楼,不追究李先生责任,而现在并非不能赎楼,而张先生在未能确认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所以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房地产律师律师点评:本案中,双方对于赎楼是进行了约定的,并且明确约定了如不能赎楼情况下的处理,李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张先生在未能确认的情况下就起诉,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
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 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赎楼义务约定明确,同时应对于一些特别情形的处理应该也要约定在合同中。对于赎楼义务原本应是卖方的责任,但如何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所以提醒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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