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 甲先生与乙先生签定买卖合同,甲先生以XX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某物业售予乙先生,因为甲先生长期出差不在深圳,而该物业是在深圳某区,为了更好的完成该物业的交割转让以及赎楼等手续,甲先生于是公证授权给中介公司业务员数人,担保公司业务员数人。甲先
案情:甲先生与乙先生签定买卖合同,甲先生以XX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某物业售予乙先生,因为甲先生长期出差不在深圳,而该物业是在深圳某区,为了更好的完成该物业的交割转让以及赎楼等手续,甲先生于是公证授权给中介公司业务员数人,担保公司业务员数人。甲先生于是出差,两月后甲先生回到深圳,名下物业已经转让至乙先生名下,但是甲先生却发现自己没有收到相关的售楼款项,然而乙先生却已经将购楼款项交给了被委托人,而接受购楼款的被委托人却携款逃跑。甲先生认为明明该物业是自己名下,乙先生却将该购楼款交到被委托人,应当不认定为支付了购楼款,于是起诉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重要证据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明,在授权中,被授权人有权接收所有的购楼款项。法院认定乙先生将购楼款支付至授权委托人处,既视为支付。驳回甲先生的诉讼请求。
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点评:本案的实际过程相当简单,关键点就是买方将购楼款支付至卖方的被委托人,是否能认定为买方已经支付了购楼款。而是不是能认定为支付,那就是看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委托书上有该项权利,那么买方的支付行为就有效;如果没有接受楼款的权利,那么买方支付楼款的行为,当然不能视为已经支付给卖方。
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提醒:很多卖楼者不清楚自己授权公证委托的意义,同时有一部份中介也存在欺骗卖方的行为,通常说公证授权委托书只有公证赎楼还贷等权利,不可能接收楼款。但是就目前中介所提供的版本式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有收取楼款的权利的。所以提醒广大的卖房者,慎重的签署公证授权委托书,同时对于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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