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现在很多人选择未婚同居,在同居期间没有出现问题当然是什么都好,然而很多的同居者,同居期间都或多或少的会产生一部份矛盾,一但产生矛盾,因为没有婚姻的约束,很容易就选择分手。如果仅是感情的分手还解决,但是现在很多同居期间
现在很多人选择未婚同居,在同居期间没有出现问题当然是什么都好,然而很多的同居者,同居期间都或多或少的会产生一部份矛盾,一但产生矛盾,因为没有婚姻的约束,很容易就选择分手。如果仅是感情的分手还解决,但是现在很多同居期间,都会购买房产,那么一但感情分开,房产如何分配,成为问题。
按照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除能证明是共同购买的外,其他的均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于很多情形没有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同居期间虽然房产写有两人的名字,但是却由一人出资的情形没有涉及等等。
《物权法》的实施解决了相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虽然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写有两人名字,如果一方能证明为其单独出资的,应该认定为房产为出资人所有。
根据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现将大约的情形总结如下:
- 房产写一人名字,而由另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房产所有人向出资人借款。
2.房产写两人名字,由两人共同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共同所有。注意该种情形下,对于出资比例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求共同出资。
3.房产写两人名字,却由其中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出次人所有。
4.房产写一个名字,也由该人实际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所有。
相关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