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最近《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布并征求意见,其是第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
最近《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布并征求意见,其是第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然而就这一条,广大的新闻媒体广为炒作,说《拟将婚前购买房产归为个人财产》,并很多媒体都在头版头条刊发,并且很多主流网站在首页推荐,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不想打击媒体参与国家立法的积极性,但是有一点就是一定得正确啊。什么说拟将婚前购买房产归为个人财产,而在2001年全国人大修改的《婚姻法》里第十八条就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我不知道这最近出来的新闻的价值又在哪里啊?
这其实是一个最为简单的法律问题,找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或者是尚在学校里学习法律的人问一下都能一目了然。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只是更为明确婚前购房为个人财产,而不是拟将其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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