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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楠事件来看作为父亲的权利?

2012-08-08 10:20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孙楠与买红妹的事件最近在媒体上闹得很凶,开始一边的倒网友骂孙楠,包小三在先,继而又来争夺扶养权,然后马上孙楠的好友出来暴料说是买红妹出轨在先,然后是买红妹的密友不干了,又出来暴料,说孙楠的不是。最后孙楠出来发贴说要大家息事宁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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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楠与买红妹的事件最近在媒体上闹得很凶,开始一边的倒网友骂孙楠,包小三在先,继而又来争夺扶养权,然后马上孙楠的好友出来暴料说是买红妹出轨在先,然后是买红妹的密友不干了,又出来暴料,说孙楠的不是。最后孙楠出来发贴说要大家息事宁人,不管什么都比不过他对孩子的爱。

其实我很喜欢孙楠的态度,说实话,一直以来,我都是认为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谁是胜利者,离婚了,多分了财产了,得到了小孩子的抚养权了,不说明你的赢家。没有离婚,也不证明你的胜利者,在离婚诉讼中,不管谁都是败者,如果有小孩子,小孩子总是受到伤害的一方。我不想对于孙楠与买红妹的离婚,以及后续的争取抚养权发表看法,那只是娱乐事件,我只是想透过这个事件来来说明一个作为父亲的权利。

从事件来看,离婚后,孙楠将家庭大部份财产分配给了买红妹,同时也将小孩子的抚养权给了买红妹。然后在离婚后买红妹却拒绝孙楠探望,甚至于要求学校不准孙楠探望,在居住的小区也禁止孙楠出现,当然这种禁止是作为买红妹自身意义上的禁止。

那么孙楠是否可以探望?当然根据《婚姻法》的想关规定,离婚后,未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有探视权,那么我就实不明白为什么在事件开始,全是骂孙楠的。孙楠是十恶不赦还是有其他问题?其要求探视自己的子女有问题吗?离婚并没有剥夺其作为父亲的权利,不管孙楠在婚姻存续期间犯下多大的错,其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不消失,更何况,我们谁也不知道他们婚姻的真实情况。同时子女也不能失去父爱。

除非孙楠有很严重的问题,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买红妹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但是一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孙楠现在又没有被法院禁止探望,那么买红妹又有什么权利?

说深点那么在我国小孩子的抚养权又如何确定?

二岁以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二岁以下的小孩正常情况下是随母亲生活的,当然这并非是没有例外的,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跟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当然二岁以下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协商,跟父方生活,法律是准许的。

二岁以上至十岁以下的小孩:

这一段时间的小孩的抚养权是需要争取的,而法院也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是从抚养能力、对小孩的成长环境、更适宜和哪方生活、在以往的生活中哪方对小孩的抚养付出更多等方法来进行考虑。当然这些考虑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有以下因素呢,那就是法定优先考虑情节: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有的如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那就考虑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了,如果小孩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在离婚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岁以上的小孩

这一段时间的小孩的抚养权,那就是要征求小孩的意见了。

双方协商轮流抚养

有的父母双方都不想放弃抚养权,双方又能协议好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予准许。

 

当然小孩的抚养权一经判决并非一尘不变的,只要条件成就或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进行变更。

     所以孙楠只是在行使作为父亲的权利,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就像他自己说的,什么都比不过我对小孩子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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