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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方向

2012-08-13 14:14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作者: 深圳房地产律师 刘子孺 从我进法学院的第一天,院长在入学典礼上说的一句话,走进法学院,必须要有一种信仰,这种信仰就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所有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视。在那一刻,那一句话是神圣的,至少它引导我走向法律的殿堂。

  作者:深圳房地产律师 刘子孺

从我进法学院的第一天,院长在入学典礼上说的一句话,走进法学院,必须要有一种信仰,这种信仰就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所有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视。在那一刻,那一句话是神圣的,至少它引导我走向法律的殿堂。

随着学习的深入,总有许多让我不明白的地方,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里,法律是有阶级,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这开始让我心生疑惑,因为至少从这句话我知道其实有的人是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仅仅因为他们是统治阶级。当我自己开始接触实践中的法律时,我发现其实法律是可左可右的,最重要的是怎么样帮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利;知道了有钱人和没有钱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有钱的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其处理纠纷,没有钱的只能自己处理,常常因为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等等众多问题权益得不到保障;知道了当事人可以装作不知情的,因为没有法律信仰,对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知道证人可以用钱叫其出庭作证的;知道法官可以叫出来一起吃饭喝酒顺便讨论一下案情的,可以在立案前询问其审判方向的,可以在立案时找到相熟的法官把案件交给他处理的;知道政府是可以引导审判的方向的,知道了在公安检察和法院之上还有一个政法委,政法委是行政编制的,而政法委的书记通常都是公安局的局长。然而当初在学习司法的公平性时,其前提条件就是司法的独立性和最高性。当我经手的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院所已经有生效判决的案件,情节一模一样,而结果却是天差地别时,我开始怀疑到底是哪个的方向感出现了问题,法律的公平性又体现在哪里??难道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可以有如此重大的区别??这就是大陆法系的重大致命点,可以不遵循判例??当大部份的法官是从部队转业队伍中来的时候,当一部份法官刚放下枪,就又拿起法锤的时候,我们怎么对于法律判决专业性和正确性抱有信任????

我开始喜欢英美的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常常有五人以上,并且是经双方律师确定的,那么至少律不会选择对于对方明显有利的陪审员,收买?一个好像还可以。五个???有点难度。并且陪审团只是对于事实的判断,而不是对于判决的认定,判决是由以往的判例固定下来的。法官是从事律师职业八年以上,才有资格获得,所以律师也不要在法官面前玩手段,因为法官是以前玩手段玩得出色的律师,手段在他们面前只是雕虫小技。在那种制度下,律师是整个庭审的主角,是表演家,要陪审团信任自己的观点,而在我国的制度下,律师是什么?是庭审的补充者,可有可无,很多事情的处理根本不需要律师的出现。我想在英美制度下的律师是抱着对法律的终极信仰的,因为律师可以创造法律,一但自己这个判例被固定,那么这个律师的名字将会跟随这个案例被载入史册。那么我为什么不用我的激情来生活?

当我看完一部电影后,我开始改变对于陪审团制度的看法,这部电影就是《幕后陪审团》,这部电影的简单情节就是,一个大型枪械公司的一百多把枪被一个人买走,而这个买家拿这枪杀害了11个人,11个死者中的一个死者的家人提出诉讼,原告的律师抱着一种目的,那就是改变法律,让购买枪械使用目的的管制成为枪械公司的责任。而被告枪械公司当然就是不能让原告胜诉,因为一但该案件胜诉,那么枪械公司面临的是全国的索赔者,唯一的后果就是破产。陪审团成为焦点。原告并没有介入控制,因为原告的律师虽然想改变法律,但是他信仰的也是法律,在庭审过程中,既使有人向他贩卖陪审团的裁决时,他也拒绝了,他不愿做违法的事情。想控制陪审团的是被告和另一个团队的人。被告的目的很明显,而另一个团队的人控制陪审团,表面的目的就是向原被告双方贩卖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最后的结局是原告胜诉,另一个团队的人控制了陪审团的裁决,也收了被告一千五百万的钱,但是却还是把陪审团的裁决引向了原告,谜底揭晓原来就是另一个团队的一个亲人曾在多年前的一个校园枪击案中死亡,而当时向枪械公司索赔失败,他们为了“道义”,支持了原告可以得到赔偿。

其实,我并无太多的想法去讨论陪审团制度,我的最终目的还是想说的是法律的方向,如果一但没有另一个队团,那么枪械公司的控制是得力的,那么陪审团的最后裁决是有利于枪械公司的,法律的平等性,又在哪里呢?该电影的结局是法律胜利了,然而法律的胜利是在阻止对方控制下得到的。律师在这部电影中是正义的,律师代表了法律,其实这部电影还是表达了法律的正义性,但是让我心里不爽的是,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电影中表达出来的律师都是为恶人出头,不惜违法的形象,难道在中国,律师不能是正义的化身吗??现实生活中不会常常出现另一个团队来阻击大利益集团对于法律的控制,一但法律被控制了,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又在哪里?

有的人杀了人必须要判处死刑,因为罪大恶极;有的人杀了人却不须要判处死刑,因为情有可原,如果是真的情有可原,那是应当的,可是最怕的就是这种情有可原的滥用,包括能多赔钱,认罪态度,初犯等等,这些都可以是对另外一个生命漠视的理由??赔钱是应当的,认罪更是应当的,初犯?如果杀人还可以多犯的话,法律的尊严性又在哪里?法律的平等性在慢慢的磨平。

其实每个人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但是如何在实践过程中真正的平等?这是一个问题。法律的偏向性,使得法律变得情有可原,利益的影响,使得法律可以变通。不是每一个人对法律都抱有信仰,但信仰的人多一点,会使法律的方向更正一点,每一个人在法律的空气下的呼吸会更自由一点。美国黑人的精神领袖,马丁先生说出,希望有一天不管黑人白人还是其他人种的孩子可以在一起自由的玩耍。马丁先生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得了今天美国黑人的地位。我期望有一天在中国大部份的人能尊重律师,不再把我们看成是诉棍或是“捞钱者”,而把我们看做是法律的精神象征;希望有一天所有的人都能信仰法律,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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