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一个新楼盘开发成熟到一定的程度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始进行预售,预售所签定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这个版本合同因为是国家版本,所以对于买房者的权益都会有相关的保证,然后往往开发商,会在预售合同之后,还有
当一个新楼盘开发成熟到一定的程度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始进行预售,预售所签定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这个版本合同因为是国家版本,所以对于买房者的权益都会有相关的保证,然后往往开发商,会在预售合同之后,还有一个补充合同,然而这个补充合同会对买房者的权益会有损害,笔者深圳房地产律师就目前自身所接触到的部份补充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1.按揭责任。
因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确定按揭责任是在哪方,一但无法放贷,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所以往往被充合同中会明确,卖方不负责按揭,一但无法放贷,那买方要不就补齐首期款或一次性付清所有楼款。
2.对于车位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但没有对车位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所有的业
主所有。开发商往往会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车位等其他相关权益归开发商所有。以保障开发商的权益,按深圳现有状况,一个车位的价格不下于一T住房。
3.交楼。
交楼如何交,如果确认?同时对于配套设置的交付等等。在补充合同都会更加明确,往往买方不得拒绝收楼,同时对于配套设置在补充合同中,常常不用与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
4.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的确定,常常在补充合同中,会约定直接凭气象台的发布资料就可以做为
不可抗力的证明资料,而对于该台风或暴雨是否真正的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可以完全不用管。
5.面积误差。
根据〈预售合同〉中的规定,当误差达到多少,可以由卖方承担,误差达到多少买方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然后在补充合同中,却往往这条会变改得面目全非,既使达到相关的面积,要按照规定,多退少补。
6.宣传资料。
根据〈预售合同〉的规定,广告等宣传资料均视为合同的一部份,然后在补充合同是却对这一点会删除,因为常常有开发商会虚假宣传,一但广告等宣传资料也视为合同的一部份,那么开发商可能面临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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