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的颁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其中《物权法》对于许多的物权都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法律的保护, 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 刘子孺 现在就《物权法》对买房者的保护单独做一个小的总结,以提醒买房者在买房过程中注意。 第一:房屋的登记制度。 对于买房来说,最
《物权法》的颁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其中《物权法》对于许多的物权都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法律的保护,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刘子孺现在就《物权法》对买房者的保护单独做一个小的总结,以提醒买房者在买房过程中注意。
第一:房屋的登记制度。
对于买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房屋的权利,很多的买房者认为我只要和卖房者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自己缴纳了合同所约定的房款,自己也入住了该房屋,那么这房屋就是自己的。其实这是对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房屋这种不动产的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才会发生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并且这种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说明白一点,就是说只有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全部都过户到你的名下,这个房屋才真正属于你的,你才有出租,闲置或买卖的自由啊。
当然,不是说你签好了房屋买卖合同就没有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签定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产时生效,也就是说你们的房屋买卖还是成立并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下你的房屋买卖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那么也就会出现一房二卖三卖的情况,如果二卖三卖,后来的买房者并不清楚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时房屋的权利就是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是第二个买房者的名字,那么第二个买房者是这个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所以所有的买房者都要注意,不论是在一手房的买卖中也好,二手房的买卖中也好,始终要关注的就是一个房产证的过户问题,只有房产证过户到了你的名下,你才真正的舒心。
第二:异议登记制度。
《物权法》规定了一个异议登记制度,这是一个不同于以及的制度,因为在以往的登记过程中,只有先进行起诉后,你才能申请司法机关对于有争议的房屋进行临时查封。然而等《物权法》生效之后,如果权利人,利害人认为不动产的登记薄的记载有错误,可以申请改正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当然这种异议登记不是无限制的,如果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要在15日内提起诉讼。
其实这种异议登记制度与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异议登记制度更多的是取决于登记机构是不是认可你的异议,这种裁量权更多的是转移到了登记机构。这个制度也有一定的好处,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说这种异议登记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如果你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同也我就发现这种制度有一定的漏洞,那就是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这制度存在可能被滥用的可能,特别是离婚诉讼中。
第三: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的出现是物权法的另一个亮点,这种制度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得到明确,而现在《物权法》肯定了这种制度的合法性。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告登记,更加保障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买房地产开发的新房时,只要房地产商办理了相关的预售许可,而买房人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这间住房的预告登记,进行预告登记后也就可以避免房屋的一卖二卖,或未经你的许可而进行抵押的情况。
第四:登记机构赔偿制度。
这种赔偿制度也是在物权法中给予明确的,以往的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认可这种赔偿制度。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利于房屋的权利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让登记机构更加的慎重,因为如果一但现不慎重的情况,登记机构就可能面临成为赔偿主体的可能,所以只会让登记避犹不及,从而达到保护房屋权利人权益的目的。
第五: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如果根据这一法条,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到了,房屋的所有者仍旧要按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来前一年,要去相关的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且如果你不并理,那么土地使用权就会由国家无偿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利于房屋的所有者来保护自己的房屋这种私有财产的。
物权法出现后,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它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可以使房屋一代代的传下去,使这个房屋真正的成为自己的祖业。
以上仅就物权法在买卖房屋这块对于买房者的一些保护的制度的解读,做为大家在买房时的一个参考,避免自己的权益在买卖房屋中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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